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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连生申请辽源市人民法院、辽源市检察院、辽源市龙山区检察院枉法裁判国家赔偿案件决定书
规则日期:
2018-10-11
案例内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8)吉委赔13号

赔偿请求人:郭连生,男,1955年4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连芝,女,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系郭连生妹妹。

委托代理人:鲁庆兰,女,196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系郭连生表妹。

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树仁,院长。

委托代理人:邓利,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委托代理人:张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员。

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刘吉山,检察长。

赔偿义务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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