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破18号之三
申请人:任永法管理人。
2021年9月24日,任永法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本院裁定认可的《任永法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已经执行完毕,为此,管理人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5条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任永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永法的财产已依法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永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