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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永法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浙0203破18号之三
受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11
案例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破18号之三

申请人:任永法管理人。

2021年9月24日,任永法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本院裁定认可的《任永法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已经执行完毕,为此,管理人根据《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5条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任永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永法的财产已依法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任永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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