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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通知书
文号:
(2020)浙0203破3号
受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12
案例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浙0203破3号

201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9)浙0203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申请人宁波哲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查明,目前债务人宁波哲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资产,负债总额为1045583.41元。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哲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债权人分配,依法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裁定宣告宁波佳丰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佳丰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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