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21破3号
申请人:兰州光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何康**,兰州光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兰州光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0年5月26日,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兰州光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截止2020年2月18日债权申报期内,共有十四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额共计27397281.92元(除永登县税务局申报的债务人所欠税款25364.16元外,其余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和审查,并据此编制了债权表,于2020年3月16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根据债权表,经管理人审核确认且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共9家,确认债权总额为21957164.32元;未确认债权共5家,未确认债权总额为4071295元;待确认债权1家,待确认债权总额为35000元(该笔待确认债权由永登县税务局申报,为债务人截止2020年3月12日应缴滞纳金)。
针对未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均向债权人书面回复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针对待确认债权,管理人向永登县税务局告知其申报的债务人应缴纳滞纳金的计算截止日期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至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甘肃精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确认异议书》,并补交了本院作出的(2016)甘0121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其之前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未超过执行时效,管理人在接到异议书后,针对异议债权进行了复核,最终确认债权人甘肃精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200000元,向其重新送达了《债权确认单》,并在债权人会议群中进行了公示,其他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后经永登县税务局重新计算债务人应缴纳滞纳金为27518元(截止至2019年8月23日)。上述管理人共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合计为2218468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