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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大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20)甘0121民再5号
受理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2-04
案例内容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1民再5号

原审申请人(债权人):甘肃大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昌。

原审被申请人(债务人):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登县河桥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田文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强。

原审申请人甘肃大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唐燃料”)与原审被申请人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连城发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2019)甘0121民破1号-2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甘01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申请人甘肃大唐燃料委托代理人刘文昌、原审被申请人连城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申请人甘肃大唐燃料称,连城发电公司申请撤销(2019)甘0121民破1号-2民事裁定,符合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对申请撤销裁定无异议。

原审被申请人连城发电公司称,永登县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甘肃大唐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关于申请债务人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连城发电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甘0121民破1号破产还债裁定,同日作出(2019)甘0121民破1号-2破产宣告裁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2018年3月6日发布)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依据上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和宣告破产裁定之间应当有一段期限,经过必要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确认,在一债会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宣告破产裁定。由此,永登县人民法院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甘0121民破1号受理破产还债裁定之时,还不到作出(2019)甘0121民破1号-2破产宣告裁定的时间节点。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向永登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重整,但未提出具体的重整计划。2020年10月,大唐国际向永登县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终结(撤回)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的申请》,其主要内容为:1、大唐国际债转股方案;2、中小债权(敏感债权)清偿和其他债权在一年内清偿方案;之后确定了部分破产费用的承担方案。该内容债务人连城发电公司同意并配合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鉴于此,未到时间节点作出的永登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1民破1号-2破产宣告裁定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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