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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8民初78号
原告:山西农药厂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中山东街1号。
负责人:杨波,职务: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嘉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敏,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永济市孙李村二区西十排四号居民,现住址:北京市延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颖,山西众志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农药厂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张志敏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农药厂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寻嘉禹、被告张志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农药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4538.32元及利息13185.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以后的利息案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志敏曾用名陈敏霞,于1990年分配到山西农药厂上班,参加工作两年后,便离开了工作岗位,也没有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之后再没有回到山西农药厂上班。山西农药厂在被告退休时垫付了养老保险金126538.32元。后经原告内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应替被告垫付养老保险金,于2018年7月20日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养老金。因被告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将养老金返还给原告,便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两年还清欠款,在未还清欠款前每月从退休金中向原告支付1000元。但截至2021年5月,被告仅归还欠款2000元,剩余124538.32元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还款计划约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志敏答辩意见:1、关于本案欠款数额,答辩人没有异议。答辩人2018年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时,因为家庭困难约定每月在退休金中还款1000元。但答辩人目前家庭经济依然困难,无力支付欠款,恳请法庭核减案涉数额,答辩人同意按照原协议约定每月1000元向原告归还。2、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签署的还款计划也没有约定利息,故利息部分应当驳回。
原告山西农药厂破产管理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证明原山西农药厂于2007年10月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山西农药厂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同年10月25日宣告山西农药厂破产。
2、还款协议。证明因被告经济困难,无法偿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出具还款协议,约定两年还清,在未还清欠款前,每月归还原告1000元。
3、回执单。证明2021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124538.32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回执单。
4、转账凭证两份。证明被告在2018年7月、8月向原告还款2000元。
被告张志敏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指出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应支付利息。被告目前家庭经济困难,希望仍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归还1000元。
被告张志敏没有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