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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21)浙1021破42号
受理法院:
玉环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1-10
案例内容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破42号

申请人:王**芳管理人。

2021年10月19日,王**芳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1年8月18日玉环法院作出(2021)浙1021破申42号民事裁定,受理王**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发现债务人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不具有浙江户籍,请求终结王**芳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王**芳虽居住在玉环市,但不具有浙江户籍,不符合本院受理个人债权清理案件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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