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21破10号之一
申请人: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13日,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调查,发现债务人已实际停产歇业,企业员工已分流,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账册;在注册地无登记的不动产和银行存款等资产存在。因此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相关财务账册等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故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债务人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根据管理人查明的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本案债务人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故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鉴于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提供公司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致使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有关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债务人玉环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