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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决定书
文号:
(2018)湘0703破3号
受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20
案例内容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湘0703破3号

本院根据黄伊萍、石秋英、邱军的申请,于2018年8月22日裁定受理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随机摇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常德市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湖南广德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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