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破14号
申请人:陈艳丽管理人。
2021年10月25日,陈艳丽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陈艳丽的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浙108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陈艳丽的债务清理申请。本院认为,法院受理陈艳丽的债务清理申请后,依法指定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陈艳丽的管理人,管理人对陈艳丽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但陈艳丽在执行和债务清理期间,未能全面如实申报债务情况,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陈艳丽的执行措施。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