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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东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梁绍正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浙1081执4370号之一
受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11-08
案例内容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4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东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温岭市横湖中路159号总商会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蔡福友。

被执行人梁绍正,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

温岭市东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梁绍正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1民初88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东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梁绍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东华机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人民币14965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8269元、申请执行费17547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梁绍正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梁绍正在台州市陆虎机电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华机电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需要公司财务资料并经专业机构评估才能确定是否具有执行价值,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对该股权进行处置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的评估拍卖费用。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启动对该股权的处置程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梁绍正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绍正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梁绍正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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