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破1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3月3日,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墨玉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后发现,管理人未能接收到任何可供清偿的财产,墨玉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具备破产原因,墨玉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墨玉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墨玉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截止至2021年3月3日,管理人未能查到墨玉公司名下任何资产。已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47,587元,债务人无可供分配的财产,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墨玉公司的财产,无破产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故墨玉公司应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墨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