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当前位置: 文书网 > 案例库 > 破产信息 > 正文阅览
复制全文
下载
分享
字号
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9)沪0118破7号之一
受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8-21
案例内容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破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2日,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晶奥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管理人未能接收到晶奥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人民币4,350元,实际清偿0元,债务人无财产用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晶奥公司破产并终结晶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管理人未能查到晶奥公司名下任何资产。根据债权人会议核定的债权表,登记的债权总额为26,903.20元。晶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未能获得晶奥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或重要文件,也未能接收到晶奥公司的财产,破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且无破产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故晶奥公司应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展开全部
任选一种方式可查看全文
微信支付
支付4.00
积分支付
10000
确认兑换
复制全文成功
使用微信扫码分享
分享给朋友免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