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破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12日,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晶奥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管理人未能接收到晶奥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及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已发生的破产费用为人民币4,350元,实际清偿0元,债务人无财产用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晶奥公司破产并终结晶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管理人未能查到晶奥公司名下任何资产。根据债权人会议核定的债权表,登记的债权总额为26,903.20元。晶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未能获得晶奥公司任何财务资料或重要文件,也未能接收到晶奥公司的财产,破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且无破产财产可支付破产费用,故晶奥公司应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晶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