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破1号之五
申请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20日,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依照《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职务,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依照《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结,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