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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其他
文号:
(2021)浙1127破申2号
受理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0-13
案例内容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7破申2号

申请人: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BBQLM58,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丁栅村新栅北路村部西侧配套房北起第14间。

经营者:杨晓帆,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水庙村银水庙**。

被申请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8JR8W81,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细郎湾(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叶金东,系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9月7日,申请人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以被申请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被申请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7年4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住所地为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细郎湾(良种场),登记机关是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叶金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日用百货零售。目前被申请人已有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经申请人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申请,本院执行局依法审查后,将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嘉善县姚庄镇星帆副食品店是经生效判决确定的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其主体适格。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在本院的执行案件履行情况显示,被申请人所负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能完全清偿,应当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景宁岳崇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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