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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与吴国坤腾房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鄂1123执异26号
受理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例内容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3执异2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吴国坤,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张权池,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吴国坤腾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国坤发出(2020)鄂1123执879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国坤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吴国坤称,一、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终结(2004)罗民破字第02-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二、目前异议人居住的房屋系罗田县丝绸厂安排给异议人的唯一合法住处。请求撤销罗田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3执879号通知书。

本院查明:2012年4月9日,本院在审理罗田县丝绸厂破产还债一案中,作出(2004)罗民破字0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吴国坤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退出其所占用的(罗田县丝绸厂院内)房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裁定终结(2004)罗民破字第02-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2020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登记立案。同年11月23日,本院向吴国坤发出(2020)鄂1123执879号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国坤立即腾退所占用的(罗田县丝绸厂院内)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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