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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罗田执字第00132号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张权池,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吴国坤。
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吴国坤在破产还债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吴国坤迅速腾退出其所占用的罗田县丝绸厂的房屋。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2004)罗民破字笫02—08号民事裁定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丝绸厂破产清算组于2015年5月12日向罗田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吴国坤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4)罗民破字笫02—0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