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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富申请破产清算司法制裁审查司法制裁决定书
文号:
(2021)闽0322司惩1号
受理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12-03
案例内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闽0322司惩1号

被罚款人:郑洪富,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本院在审理(2021)闽0322破1号申请人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正和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正和公司送达(2021)闽0322破1号通知书,要求正和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正和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但正和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材料,导致本案无法全面清算,正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洪富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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