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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钦明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20)闽0322司惩2号
受理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0-27
案例内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闽0322司惩2号

被罚款人:王钦明,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2019)闽0322破1号申请人仙游县仙港工业园开发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福建省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向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钦明送达通知书,要求诚丰公司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诚丰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但作为诚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钦明,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导致本案无法清算,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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