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31民辖2号
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志群。
保靖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定军、彭琳、张湘菊、曹敏、杨保莲、陈稚宏、张桂珍、贾维英、赵纯芝、蔡云帆、曾俊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西州分行、法兴(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文志群系列执行案件中,根据部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7月27日分别作出决定,将该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因涉案的湘西自治州金帆印务有限公司系在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属我院管辖。但因该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均由保靖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为提高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保靖县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