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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宗国、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冀0682执异55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7-29
案例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2执异55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宗国,男,194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女,汉族,1948年7月12日出生,系韩宗国之妻。

被执行人: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谢长昌,该破产清算组组长。

第三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贾宝航,该社区主任。

异议人韩宗国与被执行人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第三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仲裁纠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韩宗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英、第三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少辉、第三人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宝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韩宗国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法院将执行主体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变更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2、请求追加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3、请求法院继续执行保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给韩宗国重新申报退休相关手续;4、计算退休工资时,韩宗国有500余天加班,应计算在工资总额组成计算退休工资基数内;5、请求法院根据冀劳社(2006)37号文件规定执行;6、请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000元整。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承认其破产属于政策性破产,原公司有厂房、机械设备固定资产及上亿元股票,接续的企业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继承了财产,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006年6月30日,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移交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事项,第一项退休职工的管理及第四项代发未领取的相关费用,双方达成合同契约盖章成立,故应追加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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