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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宗国与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6)冀0682执异11号
受理法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6-12-17
案例内容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82执异1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韩宗国,男,汉族,1949年11月23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第三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法定代表人罗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树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州市定曲路。

负责人贾宝航,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玉峰,长胜园社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长胜园社区工作人员。

在本院执行韩宗国与河北长安胜利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韩宗国对本院作出的(2006)定执字第167号终结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9月1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韩宗国、第三人保定长安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定州市长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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