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行终5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建伦,男,汉族,1958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蒲实,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川染化工总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大道68号1幢19楼。
负责人王智,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登荣,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小平,重庆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建伦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2行初2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法院向刘建伦释明后,刘建伦将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从非退休人员作为法定退休人员接受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由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牵头处理将其按照工伤法定年龄退休,即按照55周岁进行办理退休。因原四川染料厂于1995年7月将刘建伦作为退休人员向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填报了《重庆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保险局便于其时将刘建伦作为退休人员接受并发放养老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刘建伦于2019年1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上述条款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