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破14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省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市新区五化交采供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债务人苏州市新区五化交采供站于1988年11月19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华福根,注册登记地址为苏州市狮山大桥西堍,该公司现已停止经营。2021年9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苏州市新区五化交采供站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总额为2181769.81元,但现债务人名下无任何财产。此外,管理人为履行职务已经垫付破产费用730.5元。同时,本案审理过程中相关权利人没有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本院认为,债务人苏州市新区五化交采供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苏州市新区五化交采供站破产。
二、终结苏州市新区五化交采供站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