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定 书
(2022)苏0505破申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武汉奥邦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德科顺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苏州德科顺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