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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文号:
(2016)苏0830民破1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例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破1号

申请人: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1年6月28日,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自2021年3月18日起对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但是提议对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并没有积极草拟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请求本院终止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未发现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监狱服刑,因疫情原因无法联系,破产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公司的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经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52006699.64元。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均为破产管理人垫付。现债务人暂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但为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将继续履行职务,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两年期限的限制。另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移交该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因而无法对公司进行行全面清算,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清算义务人责任。

本院认为,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提起重整的债权人没有按期提出对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故破产管理人提出终止重整计划的申请应予准许。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宣告破产申请应予准许。因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将继续履行管理人职务,且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两年期限的限制。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移交该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破产管理人因而无法对公司进行全面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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