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执异136号
异议人(案外人):朱长友,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婷婷(系朱长友女儿),女,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72595003B,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陶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朱长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6日,本院对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2018)苏0830破21号民事裁定:受理盱眙县城建开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8)苏0830破21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担任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见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0830执1332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苏0830执1332号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江苏天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居住、占有、使用、租赁被执行人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盱眙县天都幼儿园的不动产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人员,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交给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如案外人认为对上述财产享有租赁权或所有权而不是非法占有的,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明材料。逾期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清空,将盱眙县天都幼儿园的不动产设施、设备等资产交给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管理。相关人员若虚构所有权或租赁权妨碍执行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期仍不迁出,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朱长友提出异议称,请求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兴府路与一横路交叉路口东南、面积8096平方米,产权证号:盱国用(2016)第174号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执行。事实与理由: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请求盱眙县人民法院对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居住、占有、使用租赁被执行人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盱眙天都幼儿园的不动产设施、设备等资产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交给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但原属于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城街道××与××交叉口东南、产权证号为盱国用(2016)第174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在2016年6月16日转让给本人所有,有双方签订的书面买卖协议及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为证,故位于盱眙县××城街道××与××交叉口东南、产权证号为盱国用(2016)第174号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属于异议人所有,贵院把该房产当作江苏天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兴府路与一横路交叉路口东南、面积8096平方米,产权证号:盱国用(2016)第174号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