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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辖99号
申请人:眉山市盛高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小北街天语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巍。
眉山市盛高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高百货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裁定受理。该院认为本案应由本院指定管辖,遂通过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逐级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盛高百货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涉及盛高百货公司的相关资产包,已由绵阳科发集团竞买取得,本案由绵阳科发集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处置及破产案件相关事宜的统筹协调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