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727行审38号
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月山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标量,局长。
被申请人鲍梦婷,女,汉族,住磐安县。
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磐市监罚字[2019]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是:因被申请人涉嫌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因逾期未履行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4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磐市监罚字[2019]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