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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华、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管辖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20)浙07民辖16号
受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24
案例内容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辖16号

申请人:毛建华,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申请人: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南路金磐开发区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6619A。

申请人毛建华与被申请人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毛建华诉称,2003年5月17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原金华市万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黄金大厦”认购书及附加协议,认购了被申请人两处房产。2003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该两处房产由被申请人返租,被申请人每月代替申请人向银行归还按揭贷款。2004年6月起,被申请人已无力向银行归还按揭贷款,并已严重资不抵债。诉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磐安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虽为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但其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金磐开发区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赔偿法》第三条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我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赔偿法》第三条关于“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浙江大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金磐开发区段,本案依法应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磐安县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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