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荣法民破字第00001号
申请人: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10日,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破产财产除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外已根据《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因债务人破产财产房屋及土地可能涉及污染问题,需等待污染问题处置完毕后方可继续处置。管理人在污染问题消除后将继续处置上述资产,并进行分配。请求本院终结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完成第一次分配,后续处置及分配计划也已确定,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元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