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破3号之四
申请人: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19日,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破产财产已根据《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第一次分配,后续处置及分配计划也已确定。请求本院终结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完成第一次分配,后续处置及分配计划也已确定,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乾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