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1625破申4号
2018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本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