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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8)鲁1625破申4号
受理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4-28
案例内容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1625破申4号

2018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本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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