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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齐云峰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号:
(2019)鲁1625民初1458号
受理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1-26
案例内容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625民初1458号

原告: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博兴县广青路198号。

负责人:刘树松,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云峰,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原告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齐云峰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向被告齐云峰个别清偿债务20000元的行为;2.判令被告齐云峰返还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个别清偿款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9日,博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同日指定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原告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向被告个别清偿20000元,原告发现上述事实后,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齐云峰未予答辩。

原告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破申4号裁定书、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破申4号决定书、被告齐云峰身份证复印件、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2018年10月00003号凭证,凭证内附齐云峰收到条)各一份,案号为:(2017)鲁1625执165号、(2018)鲁1625执恢330号、(2018)鲁0103执2225号之一、(2018)鲁1625执873号、(2018)鲁1602执751号、(2018)鲁1625执246号、(2017)鲁1625执621号执行裁定书7份,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年4月至9月份资产负债表(表1、表2)、滨州四环五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9月份财务状况说明1份并附资产负债表12页,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0日,营业期限自2002年1月10日至2032年1月9日。2018年9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以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鲁162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对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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