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7)川0525破3号
2017年7月3日,本院根据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从专业机构备选库里进行了随机抽取(摇号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泸州新天地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