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鲁1322破1-1号
2020年3月18日,本院根据山东正德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正德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山东铭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山东正德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