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19)青行赔终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昆仑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微波巷2号逸鸿大厦1单元1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衍光,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陶玲玲,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城南新区新城大道166号,组织机构代码07455557-8。
法定代表人吉辉,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景映勤,男,该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庄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占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林涛,男,该局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昆仑油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中区政府)、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原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房屋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行赔初14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仑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张衍光及委托代理人陶玲玲,被上诉人城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景映勤、陈俭,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中区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孔林涛、张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西宁油漆厂于1991年4月取得位于南山路28号(后更名为凤凰山路232号)1216㎡国有土地的使用证,1998年12月,原西宁油漆厂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企业在其划拨土地上自建住宅19套(其中面积为50.5㎡的17套,70㎡的2套)及水房、厕所、围墙、大门等。1998年11月,原西宁油漆厂改制为青海昆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6月,青海昆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昆仑油漆公司,2002年11月19日,昆仑油漆公司成立。2013年3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昆仑油漆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西海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16年1月,因西宁市凤凰山路新建道路工程项目而启动凤凰山路A、B、C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原西宁油漆厂家属院在征收拆迁范围内。昆仑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3月向城中区建设局提交对原西宁油漆厂家属院划拨土地上企业自建的房屋及附着物予以拆迁补偿的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城中区建设局要求提供产权属昆仑油漆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城中区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关于对原油漆厂住户征迁补偿的决定》,决定由凤凰山路拆迁办公室按照《凤凰山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19户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据此,城中区建设局与案涉房屋住户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至2017年8月,19户住户按协议以领取补偿款或产权置换方式被安置完毕,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城中区建设局进行了拆除。昆仑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12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二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青01行初86号行政判决,确认城中区政府、城中区建设局拆除西宁市凤凰山路232号(原西宁油漆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城中区政府、城中区建设局不服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行终82号行政判决,维持本院一审判决。昆仑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二被告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昆仑油漆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拆除的水房、厕所等附属物价值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鉴定,委托机构回复称,因鉴定对象(附属物)已被拆除,不具备鉴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