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1482破2号
2019年8月20日,本院根据山东樱旺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樱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法院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德州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山东樱旺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