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鲁1482民督1号
申请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兆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行政街支行。地址: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东,行长。
申请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称,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鲁1482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禹城市金凯家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同日作出(2017)鲁1482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发现被申请人租赁了禹城市金凯家电公司位于禹城市行政街中段北侧的房屋,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租金253065元,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金。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租金253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