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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双喜破产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20)苏0681执异39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10-27
案例内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异39号

异议人(案外人):金双喜破产企业债权人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陶国华,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

被执行人:施沈华,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执行人:石颖伟,女,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国华与被执行人施沈华、石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5)启执字第03530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施沈华、石颖伟的启东市万豪花园1幢中303至345室及347、349、351、353室合计47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案外人金双喜破产企业债权人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双喜破产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异议称:中止对启东市汇龙镇万豪花园1幢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双喜公司)与启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万豪花园由金地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开发建设,金双喜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故在分配投资收益时分得了案涉房产。后金双喜公司将案涉房产登记在前述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施冲之子施沈华的名下。施沈华只是案涉房产名义上的所有人,金双喜公司才是案涉房产的真实所有权人。

经审查查明: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沈华、石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启商初字第0825号民事调解书:一、施沈华、石颖伟于2015年11月1日前共同归还启东农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支付利息1937671.23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6日),并支付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二、启东农商行对施沈华、石颖伟为上述债务抵押的房产(房屋权证号:00×**9、00××80、00××83、00××84、00××05、00××06、00103011-××1、00××33、00××34、00103135-××6、00103140-××2、00××47、00××48、00××51、00103156-××5)在最高额2640万元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启东农商行对施沈华、石颖伟为上述债务抵押的土地(地号:01-01-(027)-063-1)在最高额160万元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施沈华、石颖伟负担。同年11月,启东农商行申请执行前述调解书。2016年4月6日,基于启东农商行的同意,本院作出(2015)启执字第0353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1月31日,启东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8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15)启执字第03530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施沈华、石颖伟的启东市万豪花园1幢中303至345室及347、349、351、353室合计47套房屋。

案涉房产47套房屋初始登记时间为2010年1月27日,登记所有权人均为施沈华。案涉房产先后于2013年2月5日、2014年3月12日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均为启东农商行,抵押金额合计4080万元。

2019年6月3日,启东农商行(甲方、债权转让方)与陶国华(乙方、债权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南通威廉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签订的启农商行(营业部)高借字(2013)第1017号《最高额借款合同》、启农商行(营业部)高抵字(2013)第101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启农商行(营业部)高保字(2013)第1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甲方已于2015年7月向启东法院诉讼,取得(2015)启商初字第0825号民事调解书。现甲方同意将上述全部权利以2202000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19年6月8日将转让款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同年6月26日,启东农商行与陶国华共同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2019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陶国华的申请,裁定变更陶国华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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