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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与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事务所、陆建萍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号:
(2019)苏0681执异34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9-09-24
案例内容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异34号

案外人:陈新,男,195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事务所),住所地南通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江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一案中,案外人陈新对位于本市汇龙镇大洪村的房屋主张所有权,向本院提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案涉房屋系其于2007年以45000元的价格从陆建萍处购得,应归其所有,法院执行该房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事务所书面答辩称,案涉房屋系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管理人有权依法接管。陈新并不享有所有权,其异议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2006年12月30日,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陆建萍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协议》,主要内容为,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向陆建萍借款90000元,自愿将位于本市汇龙镇大洪村厂区内公司所属附房二层205室、206室及三层305室抵押给陆建萍,期限自2006年12月30日至2051年12月29日。到期由抵押人将抵押房屋无偿收回。后将305室变更为211室。2007年2月28日,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所属1、2号楼进行权属登记,系工业用房,案涉房屋位于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1号楼211室。2007年8月13日,陆建萍作为甲方(出租方)与陈新、陈小飞作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协议》,主要内容为:1.甲方将启东市人民西路2308号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附房二层南楼梯间以北211室出租给乙方使用,自2006年12月30日至2050年12月29日,到期后由甲方将出租房屋收回;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45000元,当该房屋在使用未满十年(包括十年)遇到政策性拆迁、搬迁等,一切待遇和责任由甲方享受和负责;3.乙方在付清租金后即可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同日,陈新与陆建萍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租赁甲方的房屋在租赁期内可以转租,甲方不得干扰。租赁期内遇到使用权问题,责任由甲方负责。

另查明,2018年5月28日,本院作出(2018)苏0681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裁定受理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8)苏0681破4号决定书,指定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王燕作为管理人负责人。同时要求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各项职责。2018年7月2日,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作出《通知》,内容为: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裁定受理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6月20日指定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启东市东昱乳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事务由管理人负责,所有租赁户就破产资产的租赁及使用必须直接与管理人联系。并在租房(含211室)房门上贴上封条,后211室封条被陈新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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