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破23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8日,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目前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截止2021年9月27日,债务人暂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730元,均由管理人垫付,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20000元。现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