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1破16号之三
申请人: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6月5日,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财产已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给确权债权人,最终分配已经完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故请求宣告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飞翔铜材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债务人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债务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已经完结为由,申请宣告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兰溪市飞翔铜材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