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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申请破产清算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20)苏06破3号
受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0-06-30
案例内容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6破3号

2020年6月4日,本院根据南京瑞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通欧普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本院摇号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南通欧普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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