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苏06破3号
2020年6月4日,本院根据南京瑞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南通欧普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本院摇号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南通欧普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