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1625破2号
2017年7月11日,本院根据山东通远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因本案裁定重整后,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草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裁定,终止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破产。现因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大部分已调出店子镇(即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府,无法继续履行清算组职务。2020年5月8日,店子镇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调整清算组成员,以便更好地履行职务。为依法推进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调整山东恒宇精密薄板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耿春光党委委员、副镇长
副组长:
袁金平滨州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
成员:
王**经委主任
谭曙光派出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