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调 解 书
(2020)豫11行初87号
原告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孙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宇鑫,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臻,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漯河市长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杰,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键,源汇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原漯河市源汇区开源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源汇区五一路与金江路口西北角1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嘉琦,主任。
原告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仁和破产管理人)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源汇区政府)、漯河市源汇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源汇区特色商业区管委会)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