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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和正实业破产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武爱梅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号:
(2012)漯立民申字第29号
受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15-06-14
案例内容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漯立民申字第2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喻峰,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佳,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爱梅,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水州,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系武爱梅之夫。

委托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原审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昆仑路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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