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漯立民申字第29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河南和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喻峰,组长。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佳,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武爱梅,女,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水州,男,汉族,1954年2月9日出生,系武爱梅之夫。
委托代理人:何永强,北京天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原审被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昆仑路证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