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初155号
原告:周建敏,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写字楼第1栋3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季雪丹。
原告周建敏与被告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为湖南温商联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件的衍生诉讼,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属于确有必要移交的案件,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