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8)鲁0503破4-1号
2018年6月19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国福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采取竞争的方式产生管理人。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通过竞争产生了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指定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