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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重整其他民事决定书
文号:
(2019)鲁0503破1-1号
受理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
1970-01-01
发布日期:
2021-03-12
案例内容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503破1-1号

2019年1月23日,本院根据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具有二级以上管理人资质且担任过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经验的机构中产生了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指定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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